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团委、各团总支(团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工作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 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校团委的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优”的对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具有1年以上团龄,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五条 “推优”的比例
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做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
(五)综合素质上先进。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综合奖学金”等奖励或荣誉,“第二课堂”成绩优异,受到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先推荐。
(六)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2.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文化艺术节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与加强青年学生骨干队伍建设密切结合起来,积极推荐优秀“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如果符合推优条件,可由校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学院党组织推荐;所推荐的学生干部要参加所属学院班级团支部的推优。党组织对推荐的情况要综合考虑。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以基层团支部为推荐单位,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团总支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各团总支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把关,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三条 “推优”大会具体流程如下: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团总支审核。
第十四条 团总支审核团支部的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五条 团委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团总支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校团委和党总支报告“推优”工作情况,将推优入党作为共青团工作汇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违纪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鲁工美青字〔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共青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团员党员发展对象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