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压实党建工作责任,检验全校基层党建工作成效,提高学校党建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法规,依据《山东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山东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目标,以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基层党建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引导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抓党建职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党建工作水平,为建设高水平设计艺术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与集中相结合,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全面综合、突出重点,讲求科学、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视实绩、群众公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党总支及党委直属党支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指标”“特色指标”“负面清单”三部分。聚焦学校党建重点任务,注重实绩实效,重点考核年度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党总支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抓基层党建述职情况。
“基本指标”包含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5项一级指标、12项二级指标和25项三级指标。
“特色指标”指创新党建工作思路、机制、方法、途径、载体等,获得中央、省级、省委教育工委、市级及学校党委表彰奖励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党建研究成果和党建工作经验做法以及克服困难完成上级党组织交付的临时紧急任务等。
“负面清单”指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力、工作中出现错误或者失误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山东省委实施办法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财经纪律的等。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和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兼顾平时考核。
第八条 集中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实地考核、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年度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并打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从思想认识、工作思路、制度措施、工作成效、基本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容要精炼详实,数据要准确,打分要客观,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特色工作可提交专项报告,重点总结落实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试行)》)某项具体指标或测评点的创新性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由学校党委指派考核工作组负责实施,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汇报。召开考核汇报会,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汇报党建工作情况。
2.组织测评。组织一定比例的党员和群众,对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参与测评的对象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应当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干部、教师和学生代表,人数视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规模确定,采用无记名测评形式进行。
3.进行座谈访谈。召集一定数量的干部、教师和学生代表进行座谈、访谈。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党总支会议记录或纪要,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或纪要,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机制、规划计划方案,各类纪实性材料、备案材料、宣传报道、荣誉表彰情况,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5.查看现场。实地查看党建工作、党员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6.考核评分。考核组认真梳理分析上述情况,根据《考核标准(试行)》“基本指标”进行打分,并写出考核工作报告。
(三)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学校党委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对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指对日常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的考核,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任务部署、重要材料上报、重点工作调度等情况进行写实评价。主要包括:
(一)党委布置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要求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准确、认真,上缴党费是否及时足额,各类会议是否按规定参加等。
(二)党建信息化平台管理使用情况,“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使用情况,包括党员注册率、党支部e支部开通率、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上传率等。“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使用推广情况,包括党员注册率、党员覆盖率、党员学习活跃度、党建活动采用情况等。
(三)党委工作部门和群团组织安排的有关工作检查督导情况。没有覆盖全部单位、只对部分单位进行的调研、检查、督导不列入考核内容,仅作为考核打分参考。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平时考核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采用梳理汇总、跟踪观察、督导检查等方式。负责平时考核的部门分别为被考核对象建立党建工作考核台账,实施实时计分管理。
第十条  综合评定。学校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在全面把握自查自评、实地考核、述职评议考核、平时考核等基础上,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信息对比、相互比较、综合分析,审定特色指标加分项目和负面清单的一票否决情形,综合考虑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向学校纪委会述责述廉评议等次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等次,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统分和考核等级评定。
第四章 计分标准及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计分标准。实地考核100分,述职评议考核100分,平时考核100分,分别按照50%、30%、20%的权重求和,在此基础上累计特色指标加分,考虑负面清单一票否决情形,最终得出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定得分。
实地考核100分,详细分值分布见《考核标准(试行)》中的“基本指标”。
述职评议考核100分,具体分值根据现场述职评议考核情况按照加权比重计算确定。
平时考核100分,其中,学校党委布置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占比60%,“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使用情况占比25%、“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的使用推广情况占比15%。
第十二条 等级评定。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确定考核等级。“好”等次原则上不超过30%,获评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创建培育单位的原则上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等级评定须综合考虑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向学校纪委会述责述廉评议等次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等次,以上两项评定等次只要有一项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不得评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以上两项评定等次只要有一项评定为“差”等次的,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不得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等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定得分≥85分以上的,原则上评定为“好”等次,如果综合评定得分≥85分的单位数量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30%,按照得分高低依次确定“好”等次,直至取足考核单位的30%为止,其余为“较好”等次;综合评定得分≥75分且<85分的,原则上评定为“较好”等次;综合评定得分≥60分且<75分的,原则上评定为“一般”等次;综合评定得分<60分的,原则上评定为“差”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及时向被考核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反馈,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二级学院党总支、公共课教学部党总支、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艺术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心党总支、图书馆党总支及党委直属党支部中,党建工作考核等次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处级领导班子(部门单位)学年考核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学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机关党总支、教研党总支、后勤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以上联合党总支中,党建工作考核等次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学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党建工作考核等次为“一般”和“差”的单位,对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党委将对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党建优秀成果和特色工作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在全校及以上范围推广,积极宣传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成立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全校基层党建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严格要求,全力配合,确保党建工作考核有序有效开展。要客观反映党建工作实际,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突击应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