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院党内荣誉表彰实施动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表率示范作用,激励全校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院系级党组织按照《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做好上级设立的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推荐工作。本校党组织设立的党内荣誉表彰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以精神激励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校党委、院系级党委可以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设立其他表彰项目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称谓;院系级党委设立的表彰项目,一般冠以单位称谓。
第六条 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一线的党员。
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模范履行职能职责, 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立德树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等方面,特别是在奋力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聚力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重大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党组织。
第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三章 表彰
第八条 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学校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 5 年 2 至 3 次;院系级党委集中表彰,一般不超过学校党委的表彰频次。
第九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学校党委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数量,经党委会研究后并与上级沟通后确定;院系级党委表彰的数量,经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并与组织部沟通后确定,一般不超过学校党委表彰数量。
第十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同时征求学校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教学、科研、人事等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 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集中表彰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共产党员、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党务工作者、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先进基层党组织, 由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 由学校党委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二条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表彰大会一般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周年活动举行。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受到党内表彰的个人和组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党内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发放的奖励金不得超过上级党组织的奖励额度,对受到表彰的党组织不发放奖励金。奖励金从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牌等式样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简洁、大方、美观。组织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十六条 应当经常了解党内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内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党内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 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党内荣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