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3:56浏览次数: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推进二级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议事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自觉站在 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高度议事谋事,切实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坚持依规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程序规范,责任明确。(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由二级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二级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应当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会会议有关党的工作的重要决定和意见在学院层面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2.本学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5.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本单位党员发展审批权,研究决定发展党员相关事项, 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事项;

6.本单位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党支部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设置方案、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审定学院党的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党建工作重点和总结、党委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8.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9.党建工作经费、党费的管理使用和党建工作保障等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3.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本单位下设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4.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

5.管理权限内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管理权限内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及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招生就业、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本单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管理权限内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政治把关等重要事项。


(四)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研室等管理组织、其他咨询类组织的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开展国(境) 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管理权限内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管理权限内教职员工的岗位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中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本单位事关学院发展的建设项目、合作项目、科研项目、重大活动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二级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提名或建议人选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讨论涉及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事项时一般应安排非中共党员院长、副院长列席。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会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二级学院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议题提出人作说明并提出建议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位党委委员都要作出明确表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党委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如果任免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提名或推荐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落实决策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内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应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责任人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明确专人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定期在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二级学院所属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问题、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者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通过日常抽查、党建工作考核、校内巡察等方式,加大对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分工,加强对二级学院党委会的指导。党委会会议执行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切实提高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落实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 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党委。其他基层党委(党委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各基层党委(党委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制定议事决策范围清单,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修订)》(鲁工美党办字〔2021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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