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工作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指派外出开会、学习、进修、培训、考察、参加社会活动。
2.外出参加有关协会、学会举办的论坛、培训活动。
3.因公或因私出国(境)。
4.因办理个人事务不能正常在岗工作。
5.其他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形。
第三条 处级干部请假报备,需登录“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处级干部请销假”系统,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
登陆服务大厅,选择“处级干部请销假”,点击“发起”,填写“请销假申请”,点击“启动”,提交给“部门正职”后,由组织部转办给分管校领导,请假时间结束后系统内向组织部销假。

第四条 处级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1.外出3天(含)以内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副职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外出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或者院长批准;副职请假,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3.外出7天以上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私事请假要严格掌握,每次一般在3天(含)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因患病治疗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除因患病治疗等特殊情况外,全年因私事请假一般不超过15天(含)。
第六条 处级干部因患病、参加会议、培训活动等请假的,应将必要的医疗机构证明、会议、培训活动文件(邀请函)等相关材料电子版(照片)一并上传。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返回后,在“处级干部请销假”系统打印请销假审批意见单,凭审批意见单报销相关费用。因公外出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条 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外出,需相互沟通告知,并对工作作出妥善安排。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离校外出。
第九条 处级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离校者,在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同时,按第四条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条 处级干部经批准请假离校的,应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回校后,须逐级履行销假手续,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备。处级干部请假情况必须在部门、单位提交的考勤表中明确标注,同时简要说明请假事由。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经学校同意在外攻读学历学位、进修、访学等,须按上述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以便准确界定年度在岗履职时间。
第十三条 如遇极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应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按时返校,不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要续假者,须按第四条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返校不销假者,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提醒、函询、诫勉等组织处理;对旷工累计达到一定标准者,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外出不能参加学校有关会议、活动的,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向会议组织者说明情况,并安排适当人员替会。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每学期末将处级干部请销假、到岗情况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并作为年度处级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配套施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