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例会(以下简称“工作例会”)是学校党委健全完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基层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抓手,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定期部署交流重要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
第三条 工作例会分为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工作例会和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3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3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工作例会原则上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参加工作例会的人员为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院(系)级党组织书记等。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员代表等参加或列席会议。
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或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主持。参加工作例会的人员为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和各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或主要负责人)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邀请党支部委员、有关科室(教研室)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例会采取专题会议或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专题调研、专题党课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工作例会采用议题制。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工作例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或向党委工作部门、院(系)级党组织征集,根据会议议题侧重由相关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牵头汇总、党委书记审定。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议题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确定,各党支部如有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报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审定。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分别由相关党委工作部门、院(系)级党组织牵头组织,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九条 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为: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决议决定;
(二)安排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建设具体工作,通报开展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三)听取院(系)级党组织工作汇报,分析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统战、学团、党风廉政等重点工作;
(四)交流党建工作特色做法、典型案例和品牌建设;研讨党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的会议内容为: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党支部书记学习基层党建党务工作知识,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决议决定;部署院(系)级党组织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各党支部阶段性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的汇报,安排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三)分析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分析党员、干部和师生思想动态;分析党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分析党支部建设情况;分析党支部党建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深度融合、双向赋能的思路举措等;
(四)交流党支部书记思想及工作情况;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了解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履行职责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介绍推荐党支部范围内的各类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件,推广支部特色亮点活动等;
(五)研究表彰或推荐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支部以及其他党内评优的人选及名单;
(六)其他需要在工作例会上通报或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 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会前,参会人员针对议题深入思考、做好准备;会上,积极参加讨论交流;会后,根据要求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二条 对会议安排的工作,党委工作部门和各院(系)级党组织、党支部应认真落实,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分管或联系领导请假,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要求,除需传达的会议内容外,未经同意,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传播。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