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2日 10:49浏览次数: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 关门主义

                           第二章 接收入党申请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入党启蒙教育,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激发入党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自传一般应随入党申请书一并递交。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和登记在册,并在 1  个月内派人( 一般为接收入党申请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特别是政治思想表现,进行鼓励和教育,保护其政治热情。

党支部根据谈话了解情况,采取安排学习指定的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等方式,组织入党申请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党的历史,帮助申请人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经过半年以上的考察,基本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后,方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入党申请人所在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班级群众进行推荐;28 周岁以上(含28 周岁)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班级群众进行推荐;教师入党需经过本单位群众推荐,范围一般是与该职工有密切工作联系、熟悉其情况的领导、同事等。

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推荐时,到会人数须超过支部全体党员的半数。党支部指派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情况,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组织员列席会议。

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下同)根据团组织推优、群众推荐、党员推荐、入党申请人现实表现等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获得推优、推荐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本人现实表现优秀的方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组织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在受处分期间者;学习成绩较差者;教职工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现为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考察期内受到处分者;学习成绩较差者;不按要求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培训者;不能发挥积极作用,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者;教职工在考察期内考核不合格者。

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要求后,党支部可以按照程序要求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党支部将审查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党支部组织公示无异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基层党委备案。基层党委汇总好本单位所有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集中推荐、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在每年的4 月份和 10 月份各进行一次。推荐、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总体数量, 以及在不同培养层次、不同年级班级等方面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结构、分布等整体情况科学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状况等情况,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 )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并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组织要采取理论学习、集中培训、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规定,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五条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制度。学校党校指导各基层党委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集中培训应不少于 24学时。基层党委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记录到《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中,考核结果以培训结业证形式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联系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每三个月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党支部认真审阅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情况的汇报,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适度规模,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择优率。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主要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存在的问题、加强建设的办法举措以及计划等。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审查整理,放入本人档案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完成 灯塔党建在线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相关流程录入工作,完成接续培养。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支委会研究,可以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要安排未参加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原单位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原单位已经接受 1 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现单位 6 个月以上的培养考察,符合发展对象条件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按以下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广泛征求意见。 一是征求党员的意见,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到会人数和赞成票数均须超过支部全体党员的半数;二是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较为熟悉的辅导员和部分教师的意见,持赞成意见的人数须超过征求意见总人数的半数;三是征求班级同学的意见,征求意见人数和持赞成意见的人数均须超过班级总人数的半数。党支部要实事求是地记录征求意见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时,征求意见为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员、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可包含本单位人员和有关单位相关人员,一般是与该职工有密切工作联系、熟悉其情况的领导、同事。

(三)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征求的意见,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等情况,充分酝酿,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学生发展对象人选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培养考察期内,学习态度端正,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 50%,且有学院及以上表彰奖励; 学生不在处分期内;学业无不及格课程。

对个别政治素质高,为班级、学院、学校及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群众威信高的入党积极分子,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党支部委员会可以专门进行研究,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四)公示。 党支部将审查通过的拟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名

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工作日。

(五)基层党委备案。 党支部将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人选报基层党委备案,基层党委备案时间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基层党委汇总好本单位所有发展对象名单,及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确定 2 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 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 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 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函调或外调材料须由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 以上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政治审查情况,党支部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须参加由基层党委举办的集中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24 个学时。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 以及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数和结构比例办理。

接收预备党员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拟发展人选。根据党员发展计划及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政治审查、培训学习等情况,按成熟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排序,经综合研究提出拟发展人选。党支部委员会要形成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基层党委要进行集体研究,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标准条件、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完整;对于学生要听取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意见,对于教师要听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研创作处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将审查通过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根据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不得有涂改现象。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等。

党支部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组织员列席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谈话。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召开后,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后的 1 周内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为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中优缺点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等。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和表决,2 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程序: 由党委组织委员逐一介绍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情况,党委委员逐一讨论,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委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 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结果要及时反馈到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在接到反馈结果后要与预备党员谈话, 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指明努力方向, 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及时进行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 7 天内报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接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支部组织进行。宣誓会场布置要庄严,会场正面正中悬挂党旗。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三个月内进行预备党员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个学时。预备党员未经集中培训的,不能转正。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肯定进步和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中。

入党介绍人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考察。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每三个月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必要时随时汇报, 便党组织及时考察。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1 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在 1  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 1 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党委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

一)预备党员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至少提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包括本人简况、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二)党支部征求意见。 党支部采取个别谈话、党员大会等方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要求同确定发展对象一致。

(三)党支部委员会审查。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征求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和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等情况,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查。

(四)公示。 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对预备党员转正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讨论、表决(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应当及时进行讨论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由党委组织委员逐一介绍预备党员情况,党委委员逐一讨论,主要审议预备党员是否具备转正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委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 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超过 3 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基层党委说明原因。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七)组织部备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基层党委须在审批通过后 7 天内报组织部备案。

(八)材料存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材料存入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袋,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从校外转入的预备党员。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甄别其身份,审核《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违反党章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组织要向其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使其端正认识,鼓励其继续努力。其中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和党组织研究同意,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仍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及时将考察、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完成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相关流程录入工作。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 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基层党委、党支部明确职责任务要求,严格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依托 灯塔党建在线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建立党员发展过程纪实电子档案。党支部在严格按规定做好纸质档案材料管理的基础上,对履行申请入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网上全程纪实。基层党委实时在线检查把关,强化对发展党员过程的动态监控。

第四十四条 组织部定期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专项检查,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根据实际研究提出发展党员计划等,健全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鲁工美党办字〔2016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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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5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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